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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