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湯美蘭
訴訟代理人 石世偉
被 告 吳家齊
吳寬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湯美蘭
訴訟代理人 石世偉
被 告 吳家齊
吳寬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