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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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陳文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394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報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97,04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97,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394元,應再補繳396元(計算式:
21,790-21,394=396),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