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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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聖
李國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8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曾偉聖、李國誠前因詐欺等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08年度訴字第207號),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有本院108年7月25日刑事報到單、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號審判筆錄各1份等附卷可查。今檢察官在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認被告曾偉聖、李國誠之上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08年8月20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 欽虞 108偵8222字第108005879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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