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佳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案號:106年度執更岸字第33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李佳鎮(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岸字第3313號執行指揮書命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請求再寬減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6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而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再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岸字第331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入監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檢察官確係依據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揆諸上開說明,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受刑人請求再寬減其刑一情,究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及執行方法無涉,其據此對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