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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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潘秉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5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