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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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祝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寶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2,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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