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74號聲請人 廖運範 即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業經民國109年6月10日及同年8月10日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經教育部71年4月7日台(七一)高字第10554號函許可設立,71年4月21日為設立登記,於109年6月10日及同年8月10日召開第7屆第5次及第6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即教育部許可變更捐助章程等情,有教育部109年8月28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121103號函文、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5次及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博紹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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