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清忠 債務人 黎瀚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黎瀚翔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至106年11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2.7%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查上開借款已於104年10月22日開始延滯繳息,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詳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載,迭經催討無效,依據借款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