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維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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