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 王鴻敏 被告 裴玉微 (BuiThiNgocTha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