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五年度繼字第三號、第一十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辦理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下稱相對人) 王正清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需要,請准予閱覽鈞院105年度繼字第3號、第18號等案卷宗,並影印相關資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就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王正清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各乙份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