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四號聲請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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