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曾冠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榮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 陳錦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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