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添木 被告 曾添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雖誹謗部分經判決無罪,但因原告未區分賠償金額,故一併移送)。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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