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54號債權人 康又仁 債務人 黃堉埼 債務人 溫佩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堉埼、溫佩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堉埼、溫佩娟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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