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李來金鐵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來 原告 李秉豪 即 李文富
李秉洋 即 李文財 李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振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