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陳玉閔 被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被告 李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玉閔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463元,應繳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