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8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203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參佰肆拾伍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大科技公司)丙○○、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偉大科技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4日邀同其餘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6,400,000元,借款期限自90年6月14日起至90年12月14日止,嗣於91年9月16日簽訂增補契約,清償日期延至92年6月30日止,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其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息7.5%計算,自9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2.31%機動計算。又借款人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借款人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條所列各款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偉大科技公司自91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43,450,4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3,450,44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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