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捌拾壹元;相對人丙○○、乙○○、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捌拾壹元;相對人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7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8,123元應由相對人丙○○、乙○○連帶負擔17/100;相對人丙○○、乙○○、戊○○連帶負擔17/100;相對人丙○○、丁○○連帶負擔66/10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由聲請人繳納合計58,123元說明:由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計新臺幣(下同)
58,123元,由相對人丙○○、乙○○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7/100,即連帶負擔9,881元;由相對人丙○○、乙○○、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7/100,即連帶負擔9,881元;由相對人丙○○、楊詹純應連帶負擔66/100,即連帶負擔3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