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耀慶 選任辯護人 陳景裕 律師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耀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耀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
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8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曾耀慶應自101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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