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字第13號
聲請人即被告 曾英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㈠聲請人即被告曾英吉因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案件,於101年7月26日行合議審理時,審判長行交互詰問,訊問證人 徐宏英 完畢後,問被告對證人所述有何意見?被告回答:這是警方之幽靈抗辯等語,審判長竟叫被告閉嘴,沒問你不要回答云云,此有剝奪被告防禦權。㈡又審判長再詢問甲女,因甲女詰問聲音較小較不明顯對話內容,而審判長竟以「妳再不好好講,大聲一點,再講不清楚,就叫妳進來裡面講」云云,使證人甲女心生畏懼,使本案在事實調查,背離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甚遠,且有偏頗之虞,請求勘驗101年7月26日審判程序之錄音光碟,為此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核:本院調取上開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案件一案卷宗核閱,及101年7月26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勘驗結果,審判長雖有提及「被告閉嘴,沒問你不要回答」等語,且審判長接著詰問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時,因甲女之聲音較小,無法清楚聽到其對話內容,因此審判長要其「講大聲一點,再講不清楚,就叫妳進來裡面講」等語,但此乃審判長指揮訴訟之用語而已,並無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且本件因審判長所詰問被害人有關非妨害性自主部分,並無二度受傷害之虞,被害人在指認室,有時因音效不好,審判長或被害人或無法清楚所說及所問之內容,將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故審判長告知被害人大聲一點,否則,如仍無法聽清楚,就請被害人至法庭內詰問,可見審判長對被告或被害人均一視同仁,並無偏袒任何一方,本案訴訟之進行,難謂本案審理之法官有何偏頗之虞。且被告於該審判期日後又於
101年7月31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如其認為審理該案之審判長或法官有偏頗之虞,為何又聲請原承辦股調查證據?故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