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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