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3月20日、同年7月9日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並均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各一萬元後(刑保字第95001626號、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5年7月26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20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