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除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外,復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