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燦烽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12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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