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楊天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谷瑞豐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補繳動產擔保登記申請書。
(三)請提出可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據資料(◎如未定清償期之債務,則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且債務人受催告後迄今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證據資料)。
(四)請陳報系爭車輛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93號│├──┬─────────┬────┬────┬──┬──┬───────────┬──────┤│編號│物品名稱│規格│廠牌│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所有權人││││型式│出廠年份│││││├──┼─────────┼────┼────┼──┼──┼───────────┼──────┤│001│小客貨車│車牌號碼│1995年份││1││ 古瑞豐 ││││:7893-X│中華汽車││││││││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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