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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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欣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棛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張棛彭之年籍、身分證
、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雖起訴狀中列「張棛彭」
為被告,然因無被告之相關年籍資料,本院無法確認張棛彭
是否真有其人,其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亦無從確定
張棛彭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
核與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爰以此裁定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