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李宏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8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諸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2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70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