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Dior之手鍊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犯商標法第81條、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張瓊方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其為警所查扣之仿冒「Dior」商標之手鍊1條,經鑑定係為仿冒商標之物,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瓊方前因明知「Dior」商標圖樣,係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有限公司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珠寶、貴金屬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該商標商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帳號「vickychang206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新臺幣99元之價格販售扣案仿冒Dior之手鍊1件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發現張瓊方刊登販賣上開商品之訊息,乃上網下標購買,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仿冒「Dior」商標之手鍊1件等情之涉犯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嫌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情,有上揭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162號偵查卷等可憑;又扣案仿冒Dior手鍊1件,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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