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俊源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2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簡字第4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刑復經本院於98年8月26日以98年度聲字第38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7日以98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3罪刑復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5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3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9月、2年,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2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