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世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世忠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徐世忠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69號判處應執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2511號函暨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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