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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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20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芷霖 債務人 李智信 債務人 林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芷霖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李智信、林秀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9筆,計新臺幣620,055元整。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芷霖至學程結束後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已計未收利息822元,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20,055元,合計應償還620,877元,並以其中620,055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智信、林秀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乙紙,撥款申請書影本9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1年度促字第00205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0055元李芷霖、李智信、林秀貞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0055元李芷霖、李智信、林秀貞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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