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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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美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美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值非難,暨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4,450元,並已當場交付,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暨其學識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竊得之現金14,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14,450元,考量被告所賠償金額已逾本案之犯罪所得,如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偵卷第139頁),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宜股
111年度偵字第4768號被告羅美雯女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顏寧 律師
房佑璟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美雯前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由 劉家榆 所經營之「嘉軒書局」之店員。詎羅美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13時12分許,在上址「嘉軒書局」店內,趁店內無人看管注意之際,先以自備之鑰匙,插入開啟店內收銀機經劉家榆上鎖之上層抽屜後,再徒手竊取劉家榆所有、放置在該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殆盡。嗣經劉家榆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鑰匙1支。
二、案經劉家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美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家榆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現場監視錄影錄翻拍畫面照片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是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上開鑰匙1支,係屬於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另請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並已賠付告訴人1萬4450元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請酌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合法賠付被害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