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融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44號、110年度偵字第23081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融諭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停止定期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同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融諭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經法官訊問後,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自111年6月30日起羈押3月。嗣被告於111年7月7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審酌被告先前多次經傳喚均未到庭,經拘提到案,分別命限制住居及定期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報到,均違背限制住居及定期報到之要求,確有逃亡之事實,然本案已於111年7月7日辯論終結,相關證據已經調查完畢,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陳融諭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停止定期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報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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