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 吳宇峰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陶光星 律師
黃惠群 律師被告 林紫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6月21日宣判,惟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表示兩造間有成立和解之望,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