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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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銀山 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