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案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傷害罪及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前揭刑事告訴,有審判筆錄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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