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六時許,將客廳內為告訴人張乙○○所有之桌子一張、椅子一張摔壞,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按諸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當庭撤回告訴(參見本院卷第十二頁),有該筆錄在卷足憑,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