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