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乙○○Rod
丙○○Ka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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