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巴桂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巴桂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