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巴桂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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