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