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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