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
己○○○丙○○戊○○庚○○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7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74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99年7月30日宣判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審判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案件於9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迄提起上訴前,原告即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原告等於99年7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