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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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其驗前淨重0.126公克,驗後淨重0.11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已於強制戒治期間內之民國99年4月10日死亡,而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確定,就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