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37號債權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文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文玉住居於金門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又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8紙,債務人蓋章係緊接在龍董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權人對李文玉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