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 陳秋海 聲請人 陳松林 相對人 徐慧 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慧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總金額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債權額比例:陳秋海2分之1、陳松林2分之1)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06年10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6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106年7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經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1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石牌││787││05│40│39.91│111400分之20887││├──┼───┼────┼────┼────┼────────┼─┼──┼──┼──────┼─────────┼──────┤│002│彰化縣│彰化市│石牌││790││03│25│92.20│33600分之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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