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56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明宗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明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等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可預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資料如交付及告知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用以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1年7月20日經由電腦網路得知有不詳真實姓名、自稱「 蕭明龍 」之成年男子欲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收購他人之金融帳戶,乃於101年8月15日與該不詳姓名男子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自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開設完成後,旋於同日在上址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大門口處,將上開帳戶之印章、存摺、金融卡與密碼交予該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藉上開帳戶資料供作他人提款、轉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由賴明宗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利用上揭帳戶對 楊奇凌萬明哲周孟儒楊文良吳佳芬林政民林靜芳邱淳靖鄭凱分王大為趙雲祥林宛臻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進行詐騙得逞(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時地、金額如附表所示),嗣經楊奇凌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趙雲祥、鄭凱分、楊奇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賴明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賴明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奇凌、萬明哲、周孟儒、楊文良、吳佳芬、林政民、林靜芳、邱淳靖、鄭凱分、王大為、趙雲祥、林宛臻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楊奇凌、萬明哲、周孟儒、楊文良、吳佳芬、林政民、林靜芳、邱淳靖、鄭凱分、王大為、趙雲祥、林宛臻所提出之證明文書及各該轄區警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格式表、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異動查詢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查詐騙集團為騙取被害人之信任,往往費盡心思始有詐騙成功之可能,而能確保詐得之金錢,正是詐騙份子之目的所在,故而詐騙集團多會在確定所使用之帳戶係「安全」的情況下,才會指示被害人將金錢匯入,再迅速提領一空。若所使用之帳戶係他人遭詐騙所提供之帳戶,當提供者發覺有異時,將隨即凍結該帳戶,或突然止付其使用之提款卡,以致詐騙集團無法獲取並確保詐得的金額,白費心機,難以想像詐騙集團會甘冒如此風險。且現今社會,於金融機構開戶並非難事,即便信用不佳者也得以簡便手續地申設帳戶。被告可預見其提供之上開帳戶等資料將被拿來從事財產犯罪之用,而不違反其本意地仍將上開帳戶等資料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份子,係出於幫助犯意,而為幫助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將其於臺中市○○區○○路○○○號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自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渠等得藉此詐欺被害人趙雲祥、鄭凱分、楊奇凌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因而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賴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為同質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提供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予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被害人等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所為實有不該,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容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詐騙時│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間│││地點│(新臺幣)││之證明文書│├──┼───┼───┼───────┼─────┼────┼──────┼─────────┤│1│101年8│楊奇凌│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2,660元│臺灣銀行豐原│第一銀行網路銀行跨│││月23日││名成年成員在「│日22時32分││分行帳號│行轉帳交易明細、「│││22時許││YAHOO!奇摩」│許在桃園縣││000000000000│YAHOO!奇摩」拍賣│││││拍賣網站上,刊│龜山鄉振興││號帳戶│網站拍賣及檢舉賣場│││││登販售外接電腦│路被害人住│││停權網頁列印資料、│││││硬碟之不實訊息│處內,以網│││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致被害人瀏覽│路ATM匯款│││山分局受理案件紀錄│││││後陷於錯誤而下││││表及詐騙帳戶通報警│││││標購買,並依指││││示格式表各1份。│││││示匯款。│││││├──┼───┼───┼───────┼─────┼────┼──────┼─────────┤│2│101年8│萬明哲│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2│4,600元│臺灣銀行豐原│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月22日││名成年成員在「│日23時許在││分行帳號│影本、新北市政府警│││23時許││YAHOO!奇摩」│新北市板橋││000000000000│察局海山分局受理案│││││拍賣網站上○○○區○○路被││號帳戶│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登販售奶粉12罐│害人住處內│││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之不實訊息,致│,以網路│││份。│││││被害人瀏覽後陷│ATM匯款││││││││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3│101年8│周孟儒│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1│3,220元│臺灣銀行豐原│台新銀行對帳單影本│││月21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4時30分││分行帳號│、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4時許││YAHOO!奇摩」│許在新竹市││000000000000│、「YAHOO!拍賣網│││││拍賣網站上,刊│光華東街51││號帳戶│站拍賣及網頁列印資│││││登販售健身車之│號之全家便│││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不實訊息,致被│利商店操作│││一分局受理案件紀錄│││││害人瀏覽後陷於│ATM轉帳匯│││表及詐騙帳戶通報警│││││錯誤而下標購買│款│││示格式表各1份。│││││,並依指示匯款│││││││││。│││││├──┼───┼───┼───────┼─────┼────┼──────┼─────────┤│4│101年8│楊文良│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0│8,294元│臺灣銀行豐原│「YAHOO!奇摩」拍│││月20日││名成年成員在「│日23時許在││分行帳號│賣網站拍賣網頁列印│││23時許││YAHOO!奇摩」│新竹市東區││000000000000│資料、新竹市警察局│││││拍賣網站上,刊│高峰路被害││號帳戶│第三分局受理案件紀│││││登販售小冰箱2│人住處內,│││錄表及詐騙帳戶通報│││││台之不實訊息,│以網路ATM│││警示格式表各1份。│││││致被害人瀏覽後│使用永豐銀││││││││陷於錯誤而下標│行帳戶匯款││││││││購買,並依指示│││││││││匯款。│││││├──┼───┼───┼───────┼─────┼────┼──────┼─────────┤│5│101年8│吳佳芬│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3,660元│臺灣銀行豐原│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月22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7時許在││分行帳號│本、「YAHOO!奇摩│││21時許││YAHOO!奇摩」│臺北市士林││000000000000│」拍賣網站拍賣及檢│││││拍賣網站上○○○區○○○路││號帳戶│舉賣場停權網頁列印│││││登販售行動相片│被害人住處│││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印表機之不實訊│內,使用手│││察局士林分局受理案│││││息,致被害人瀏│機上網以網│││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覽後陷於錯誤而│路ATM匯款│││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下標購買,並依││││份。│││││指示匯款。│││││├──┼───┼───┼───────┼─────┼────┼──────┼─────────┤│6│101年8│林政民│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1,605元│臺灣銀行豐原│兆豐商業銀行自動櫃│││月23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2時21分││分行帳號│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2時許││YAHOO!奇摩」│許在臺中市││000000000000│、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拍賣網站上,刊│梧棲區經二││號帳戶│表影本、「YAHOO!│││││登販售行動硬碟│路之兆豐商│││奇摩」拍賣網站拍賣│││││之不實訊息,致│業銀行自動│││網頁列印資料、臺中│││││被害人瀏覽後陷│櫃員機,使│││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於錯誤而下標購│用元大銀行│││局受理案件紀錄表及│││││買,並依指示匯│帳戶跨行匯│││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格│││││款。│款│││式表各1份。│├──┼───┼───┼───────┼─────┼────┼──────┼─────────┤│7│101年8│林靜芳│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4,000元│臺灣銀行豐原│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跨│││月23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7時49分││分行帳號│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影│││17時許││YAHOO!奇摩」│許在臺北市││000000000000│本、「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北投區中和││號帳戶│」拍賣網站拍賣及檢│││││登販售麵包機及│街被害人住│││舉賣場停權網頁列印│││││磅秤之不實訊息│處內,以網│││資料、臺北市政府警│││││,致被害人瀏覽│路ATM使用│││察局北投分局受理案│││││後陷於錯誤而下│彰化銀行帳│││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標購買,並依指│戶匯款│││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示匯款。││││份。│├──┼───┼───┼───────┼─────┼────┼──────┼─────────┤│8│101年8│邱淳靖│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1,820元│臺灣銀行豐原│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月22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1時許在││分行帳號│條影本、「YAHOO!│││21時許││YAHOO!奇摩」│屏東縣潮州││000000000000│奇摩」拍賣網站拍賣│││││拍賣網站上,刊│鎮臺灣銀行││號帳戶│網頁列印資料、屏東│││││登販售相機之不│潮州分行臨│││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實訊息,致被害│櫃辦理無摺│││局受理案件紀錄表及│││││人瀏覽後陷於錯│存款│││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格│││││誤而下標購買,││││式表各1份。│││││並依指示匯款。│││││├──┼───┼───┼───────┼─────┼────┼──────┼─────────┤│9│101年8│鄭凱分│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2│2萬元│臺灣銀行豐原│合作金庫銀行網路銀│││月20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6時37分││分行帳號│行跨行轉帳交易明細│││23時許││YAHOO!奇摩」│許在臺中市││000000000000│影本、臺中市政府警│││││拍賣網站上,刊│霧峰區霧工││號帳戶│察局霧峰分局受理案│││││登販售冰箱10台│一路被害人│││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之不實訊息,致│住處內,以│││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被害人瀏覽後陷│網路ATM使│││份。│││││於錯誤而下標購│用合作金庫││││││││買,並依指示匯│銀行帳戶匯││││││││款。│款││││├──┼───┼───┼───────┼─────┼────┼──────┼─────────┤│10│101年8│王大為│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4,100元│臺灣銀行豐原│臺北富邦銀行網路銀│││月21日││名成年成員在「│日14時23分││分行帳號│行跨行轉帳交易明細│││14時許││YAHOO!奇摩」│許在臺北市││000000000000│影本、臺北市政府警│││││拍賣網站上,刊│松山區八德││號帳戶│察局北投分局受理案│││││登販售花蓮遠雄│路被害人住│││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海洋公園入場券│處內,以網│││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之不實訊息,致│路ATM使用│││份。│││││被害人瀏覽後陷│臺北富邦銀││││││││於錯誤而下標購│行帳戶匯款││││││││買,並依指示匯│││││││││款。│││││├──┼───┼───┼───────┼─────┼────┼──────┼─────────┤│11│101年8│趙雲祥│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3│5,200元│臺灣銀行豐原│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月23日││名成年成員在「│日21時50分││分行帳號│本、「YAHOO!奇摩│││15時許││YAHOO!奇摩」│許在高雄市││000000000000│」拍賣網站拍賣網頁│││││拍賣網站上,刊│三民區中華││號帳戶│列印資料、高雄市政│││││登販售電腦外接│二路被害人│││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硬碟2個之不實│住處內,以│││局受理案件紀錄表及│││││訊息,致被害人│網路ATM使│││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格│││││瀏覽後陷於錯誤│用臺灣土地│││式表各1份。│││││而下標購買,並│銀行帳戶匯││││││││依指示匯款。│款││││├──┼───┼───┼───────┼─────┼────┼──────┼─────────┤│12│101年8│林宛臻│詐騙集團不詳姓│101年8月20│13,000元│臺灣銀行豐原│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月19日││名成年成員在「│日23時8分│(起訴書│分行帳號│影本、新北市政府警│││20時許││YAHOO!奇摩」│許在新北市│誤繕為1,│000000000000│察局海山分局受理案│││││拍賣網站上,刊│板橋區新生│300元)│號帳戶│件紀錄表及詐騙帳戶│││││登販售數位相機│街被害人住│││通報警示格式表各1│││││之不實訊息,致│處內,以網│││份。│││││被害人瀏覽後陷│路ATM使用││││││││於錯誤而下標購│郵局帳戶匯││││││││買,並依指示匯│款││││││││款。│││││└──┴───┴───┴───────┴─────┴────┴──────┴─────────┘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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