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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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耀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能裕
吳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1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5,000元│100年12月19日│├──┼─────────┼───────┤│002│25,000元│101年1月19日│├──┼─────────┼───────┤│003│25,000元│101年2月19日│├──┼─────────┼───────┤│004│525,000元│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