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鳳 (原名 陳婯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